
律师案例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时间:2016.07.18 作者:刘晓毅律师 来源:中顾法律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润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八街149-21号。
法定代表人阮彦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毅,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邹润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润桥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润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润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邹润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 宋 杨
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真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润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八街149-21号。
法定代表人阮彦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毅,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邹润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润桥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润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润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邹润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 宋 杨
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