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玲与李杏宜其他229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229号
原告:陈玲玲,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沙田。
委托代理人:程晓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夫。
委托代理人:袁志欣,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杏宜,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梁灿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玲玲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杏宜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
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
审判长 李泳
人民陪审员 梅玉兰
人民陪审员 钟木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