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故意伤害案,判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观点
以下为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开庭之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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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被告人王**主观上是在躲避郭**的不法侵害,没有
伤害郭**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此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本案中,录像资料清楚的表明,受害人郭**三番五次用双手揪住王**的衣服和领子,而王**年事已高,加上有多种疾病,不想与郭**纠缠,才用手推开、扯开郭**的手。这一过程说明,第一,受害人郭**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用双手揪住王**的领子。第二,王**扯开郭**的手是对郭**不法侵害的自卫行为。王**没有主动抓住郭**的手致使其骨折,恰恰相反,是郭**用手抓王**衣服和领子时,王**被迫用手抵挡、躲避郭**的侵害,其主观上是躲避郭**的侵害,没有伤害郭**的主观故意。第三,从冲突过程来看,郭××出于进攻的强势地位,王**始终处于防御的弱势地位,不可能有主动伤害郭**的故意。倒是郭**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第四,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当王**的儿子赶到现场与郭**发生撕扯时,王**还上前进行拦阻,也说明王**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王**也没有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王**用手阻挡,是出于生理的本能反映,而且是徒手,没有借用其他工具,可以预见手擦破皮等后果,根本无法预见空手推挡会造成他人骨折的后果。退一万步讲,即使王**属于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不为犯罪。
辩护人认为,此案为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结合本案,郭**手指骨折的后果是不可预见的,包括郭**自己也没有预见到这个结果,应属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二、受害人郭**三番五次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
根据录像资料显示,事件起因为受害人郭**认错人后不仅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出口伤人;案件过程中,在餐厅服务人员将双方拉开,事态基本平息后,郭**仍然三番五次上前揪扯,甚至追到门外、叫人下楼,重新挑起事端,用手揪扯王**的衣服和领子,致使双方起争执不断升级,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事发时郭**属于酒后,没有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是借酒撒疯,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三、受害人郭**的轻伤是双方合力造成的,郭**对自己的轻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仅追究被告人王**的责任。
如果说郭**手指轻伤,是在他揪扯王**时,王**用手推挡时造成,那么造成轻伤的原因就是双方互相较劲的结果。郭**用手揪扯王**的衣服和领子,这是对人身权利明显的不法侵害,王**予以推挡是正当,合法的,此时要求王**任凭郭**的揪扯和推挡,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当双方双手接触,互相较劲时,产生的合力造成伤害。因此,合力造成郭**手指轻伤,且由于郭**是不法侵害,郭**对自己的轻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四、被告人王**也受到很大的伤害。
郭**的撕扯也造成王**腰背部挫伤、头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并使王**的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心脏病加重,住院治疗。这些伤害也说明郭**对王**撕扯、推拉的严重程度。
五、被告人王**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王**今年64周岁,为电力系统的退休干部,受过正统教育,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甚至也没有受过单位的处分,一辈子兢兢业业,老实本分、遵纪守法。认定其故意伤害他人,令人难以信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经过清楚,认定王**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符合客观事实。相反,受害人郭**在事件的起因,过程及造成自己轻伤的后果方面具有重大过错。恳请法院审清查明,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惩恶扬善,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
马宝杰 律师
2011年7月27日
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马宝杰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王×ד免于刑事处罚”。 王××对此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