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案例
违约金的确定
时间:2017.02.22 作者:孙彤律师 来源:中顾法律网
本律师在2015年6月办理破产案件时,接待了一家公司的债权申报,该公司作为卖方与我方债务人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40万元买卖合同,约定了30%的违约金,2014年5月该公司按照合同完成了交货,债务人也完成验货,现债务人尚欠货款2000元,该公司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货款2000元,并支付12万元违约金。该合同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2000元货款及其利息,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时法院会依照实际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等计算债务人违约金额,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将会面临高昂的诉讼费用,从其实际损失过低,可以看出债务人关于拖欠剩余2000元货款不具有恶意性,最后诉讼很可能达不到债权人的要求,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建议债务人降低至实际损失的30%,最终该公司同意我的意见,修改了申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