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住所地在美国的法人,拥有一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A公司采用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生产的产品自2009年开始在中国销售,且在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上进行宣传。B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使用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赔偿A公司为制止B公司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1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B公司是否存在侵害A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
【案件点评】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A公司提供了购买侵权的产品的公证书,封存的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该公证书形成于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专利权期满而终止之前,得到法院的认同。
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来看,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者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所盖的印章为B公司,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载明的信息均指向B公司,相关网页的有关广场宣传、加盟招商等内容亦均指向B公司。上述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施以一般注意力,采取整体观察、隔离对比、重点比较要部、综合判断的方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外观设计。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总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标准?
1、首先要判断是否在同一类别上、相同或近似的种类产品上?
可从用途和目的上来看,按照下列顺序来看,简要说明-分类表-功能-实际使用领域。
2、其次要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
按照八字方针来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视的部分全部进行观察,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色彩、形状、图案、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构成相同;色彩、形状、图案、整体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
外观设计执行的是近似原则,此处与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不一致,商标侵权执行的是混淆原则,商标主要是区分商品来源,如果不近似,但混淆的话,仍然构成侵权。
3、在进行侵权判断时,要考虑哪一些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影响,在这个判断过程中,需要引入设计空间和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a、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b、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