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与游慈岳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2020-03-03 17:16:28| 专长:| 来源:袁能贵律师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23民初2278号
原告: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洪洋乡倪洋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游书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铃,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慈岳,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能贵,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游勇锋,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慈岳、第三人游勇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8元,减半收取计34,404元,由福建省罗源县丰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俊根
人民陪审员 叶建栋
人民陪审员 吴洪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曾芳
书记员郑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