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与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时间:2020-03-03 17:30:14| 专长:| 来源:袁能贵律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572号
原告金鑫,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津。
委托代理人董浩,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告张波,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鑫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元,由原告金鑫负担。
审 判 长 陆岩林
审 判 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