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案例
双方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分手时孩子抚养咨询
时间:2020.08.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来源:中顾法律网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双方无法确认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故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结案时间2016年11月,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非婚生子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28号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双方同意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半分摊。
二、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探视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孩子2周岁前,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满2周岁后,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次日9时,被告探视前,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被告探视,原告同意被告及其家人(包括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权探视。
律师点评: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从一开始的立案到后续的办案都需要大量的律师经验和技巧,被告户籍不在南京,立案之时庄荣华律师就经历了特殊的准备,后续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方一直坚持自己的经济优势,居住优势等各个方面都比我方要强,同时被告又不愿意彻底的透露自己的收入和收益,最终通过庄荣华律师以及承办法官的努力,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费,争取到生活费1000元每月,医疗费双方均摊,同时还将本案孩子出生证明原件索要回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非婚生子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28号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双方同意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半分摊。
二、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探视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孩子2周岁前,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满2周岁后,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次日9时,被告探视前,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被告探视,原告同意被告及其家人(包括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权探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世间事,凡有一得必有一失,凡有一失必有一得。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得到和失去的过程。得到时,不要得意忘形、张狂失态;失去时,也不要悲观沮丧、锱铢必较。得失之间,要细细品味和权衡。拥有的,要珍惜知足;得不到的,切勿不择手段、一味奢求;已经失去的,不要耿耿于怀,老是放不下。
庄荣华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如何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等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的,就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权的,而抚养权和探望权是需要处理的。
怎样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