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栖霞区长期家庭纠纷双方分居打官司离婚案例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双方不共同居住选择分居,一般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经过协议而永久或临时分居。
一、起诉离婚需要分居多久
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
二、夫妻分居可以离婚的情形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注意: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三、分居满二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
【开庭前成功协议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男方因无法与女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婷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5年8月,结案于2015年9,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
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9月23日下午,双方成功协议离婚的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
全部成功的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大女儿归我方抚养,小女儿归对方抚养。
3、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若子女出现医疗和教育需要经济帮助,双方在条件允许下自愿帮助。
4、双方每周可以各找一天时间将孩子接在一起生活,每年寒暑假都接孩子共同生活一半的时间。
5、婚内夫妻的共同房产及公司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110万元财产折价款。
6、双方各持有一辆车辆,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7、各人衣服等归各人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问题充分了保障了两个孩子的需求,而且在具体探视方法上也积极的协调两个孩子的在各个阶段的相处和生活的需要,也展现了协调和调解的技巧。在本案中更为关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内的公司均归我方所有,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通过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协议离婚方案,当双方当事人完全达成离婚基本事项的约定,律师就离婚协议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离婚,在开庭前完成了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